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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面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到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只是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经过询问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得知真相,立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 0.2,且不能矫正,此外还伴有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再次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家人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最终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进行赔偿。
解析
【金标尺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关系及教育法律责任。
【金标尺答案】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三种: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因此,本案中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王某、陆某、班主任、学校、王某爸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