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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苏某与陈某婚后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陈大、陈二、陈三。后陈某去世,苏某又与宋某结婚,宋某当时有一子小宋(10岁)随其共同生活。陈大先于苏某去世,留有一子。后苏某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各继承人也无法就遗产继承达成协议。经查,小宋与苏某共同生活,长期以来对苏某照顾有加,尽了主要抚养义务,而陈大、陈二有抚养能力却未尽抚养义务。在苏某生病期间,陈三偶有探望,也曾将其接回家中短期照料。关于苏某的遗产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陈二未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B

小宋享有继承权,且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

C

陈三未与苏某共同生活且未尽主要抚养义务,依法无权分得财产

D

陈大的儿子为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陈大,基于陈大的行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正确答案 :A B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陈二是苏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抚养能力却未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小宋和苏某是继子女关系,是苏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宋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可以多分。陈大先于苏某死亡,陈大的儿子则为代位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属于陈大应当继承的份额,由于陈大有抚养能力却未尽抚养义务,所以陈大的儿子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本题答案为ABD。
C项:陈三是苏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分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