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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陈二未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B
小宋享有继承权,且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
C
陈三未与苏某共同生活且未尽主要抚养义务,依法无权分得财产
D
陈大的儿子为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陈大,基于陈大的行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正确答案 :A B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陈二是苏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抚养能力却未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小宋和苏某是继子女关系,是苏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宋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可以多分。陈大先于苏某死亡,陈大的儿子则为代位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属于陈大应当继承的份额,由于陈大有抚养能力却未尽抚养义务,所以陈大的儿子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本题答案为ABD。
C项:陈三是苏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分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