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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 李某七十四周岁,丧妻,患老年痴呆症,智力状况形同三岁小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子女对担任李某监护人发生争议。下列表述符合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是( )。

A

李某的子女对李某不具有法定监护资格,但对李某有赡养义务

B

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指定前应征得被指定方的同意

C

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无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D

李某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有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D。考查法律-民法。A项:《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李某丧妻,故李某的子女是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故A错。CD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都可以指定监护人。故C错、D对。B项:居委会指定监护人之前无须征得被指定方的同意,只是被指定的人如果对指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故B错。综上,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