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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9.张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发生碰撞,经事故现场调查,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该认定书作为证据。则该认定书属于( )。(争议题)

A

书证

B

物证

C

鉴定意见

D

勘验笔录

正确答案 :A

解析

【事考帮答案】A。考查法律-民诉。争议在于选A或C,本题采用较为通行观点选择A——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书面性成果。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司法鉴定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前后顺序的承继和有关认定内容的交叉重叠。实践中,司法鉴定往往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和重要条件,但交通事故认定与司法鉴定是法律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具体而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非司法鉴定活动,所形成的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1)从范围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鉴定业务。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和行政活动,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司法鉴定业务。(2)从主体资格来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公安交警不符合鉴定主体的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既未被列入省级人民政府的鉴定名册,也未向社会公告。(3)从形式上看,鉴定意见由特定资格的鉴定人以个人名义作出,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其体现的是行政部门的意志。(4)从证据法学角度而言,具体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警,往往也是侦查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角色的混杂导致如果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意见,就会造成事故“鉴定人”和侦查人员一体的局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担任过案件鉴定人的侦查人员应当自动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因此,如果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意见,就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认定书应界定为公文书证)。综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行政确认行为所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书,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实施行政处罚、进行刑事追诉的重要书证,属于公文书证。故本题选A。
【拓展】(1)书证的特征是以其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命令、决定、决议、证明文书等,如法院的判决书、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交通事故认定行政执法活动中,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标准制作生成的,符合“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按规范化程序制作”这两个公文书证的特征,且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故应界定为公文书证。(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做出的一份关于交通事故调查方面的证据。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都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各方具体赔偿责任的定案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当事人赔偿责任承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