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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2. 甲乙系夫妻关系,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以市价300万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房款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但甲不知情。在此过程中乙也未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第三人。两周后,甲发现房屋被乙卖掉了,现甲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

B

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

C

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D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正确答案 :B C

解析

【金标尺答案】BC。考查法律-民法。AB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题中,妻子乙将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属于重大财产的处置,而非日常生活需要,不构成家事代理,房屋属于甲乙二人共同所有,乙单方将房屋出售,构成无权处分。故A错、B对;CD项: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第三人不知道房屋属于甲乙二人共有,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能够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故C对、D错。综上,故本题选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