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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4.李某七十四周岁,丧妻,患老年痴呆症,智力状况形同三岁小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子女对担任李某监护人发生争议。下列表述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是( )。

A

李某的子女对李某不具有法定监护资格,但对李某有赡养义务

B

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指定前应征得被指定方的同意

C

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无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D

李某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有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民法典。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如果李某的子女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不需要经过同意。故D项说法正确,B、C项说法错误。 A项:《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题中,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妻子去世,那么李某的子女按照顺序成为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