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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66.甲因购房向好友乙借款20万元,双方于2013年5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5年内清偿完毕,对于是否计算利息并未约定。乙于2013年5月15日将20万元借款交付于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13年5月1日成立

B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13年5月15日生效

C

乙有权要求甲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D

甲逾期不归还借款,乙有权要求甲承担逾期利息

正确答案 :B D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甲乙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典型的实践合同,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才能成立。因此,甲乙双方合同应于2013年5月15日成立。因此,甲乙双方合同应于2013年5月15日生效。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甲逾期不归还借款,因此乙有权要求甲承担逾期利息。D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 C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双方对于是否计算利息并未约定,按照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乙无权要求甲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