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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苏某欲将孩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他找到户籍地派出所,民警告知,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县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考虑到苏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利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请结合案例,分析、评价学校和公安机关的做法。 作答要求:论点明确,表达清晰,字数500-800字。

解析

根据公安部公布的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清单,公民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除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这一做法不仅无损于公民合法利益,而且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本案例中,苏某欲将孩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该学校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根据我国《宪法》及《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苏某的孩子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其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不受父母是否犯罪的影响;且公安机关已不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18类证明。学校要求家长出具这一证明于法无据,于理有亏。 考虑到苏某的难处,民警仍出具了证明,并附言一句:“请问学校,难道父母有犯罪记录,就可以利夺小孩读书的权利吗?”公安机关的做法合法合理,深刻体现执法为民的价值追求。派出所作为基层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拒绝辖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不合法的要求。本题中,民警体谅到苏某的为难处境,出具了证明,正体现了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要求。民警的附言既批评了学校要求父母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不合法要求,也解释了子女受教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父母的犯罪记录与其子女的受教育权无直接关联,在执法的同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