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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

A

小明

B

小亮

C

D

小光

正确答案 :B C

解析

本题考查继承法。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杈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案中,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甲、子女小亮。所以AD项错误,B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