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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

A

“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

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

“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

“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论心定罪。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特点是根据儒家的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如果仅以主观动机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也会为司法官吏主观判断提供依据。综上可知,本题答案为C。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