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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1. 杨甲患有精神病,其父杨乙为监护人。2019年杨甲和汤一经人介绍认识,汤一觉得自己名字不好听,一直对外宣称其为汤壹。汤一得知杨甲精神病史心痛不已,遂二人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2021年生育一子汤小壹。2022年杨乙得知女婿真名为汤一,遂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当中正确的是( )。

A

杨甲和汤一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B

杨甲和汤一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C

杨甲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在婚后为汤一

D

婚姻登记机关可对二人婚姻效力进行认定

正确答案 :C

解析

【事考帮答案】C。考查法律-民法。
A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杨甲与汤一的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之一。故A错。
BD项: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汤一在结婚之前已经知晓杨甲患有精神病,故二人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效力认定机关应当为人民法院。故BD错。
C项: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故C对。
综上,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