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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4. 甲把电脑借给乙使用,乙擅自与不知情的第三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由于乙还需要使用电脑,遂与第三人约定在1周后再把电脑交给第三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第三人已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

乙和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

乙交付电脑的方式为简易交付

D

电脑的所有权人是甲

正确答案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D。考查法律-民法。
AD项:《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电脑还没有交付给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仍属于甲。故A错、D对。
B项: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乙和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B错。
C项:简易交付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据此,乙交付电脑的方式为占有改定而非简易交付。故C错。
综上,故本题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