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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68.2020年11月3日晚,雷某,彭某与金某经过后,一起在甲市一高架桥工地上。私自抬走A公司放置在此的三块钢板及十一根糟钢,经认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9580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三人的行为尚未触犯法律

B

三人系共同犯罪

C

三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

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正确答案 :B D

解析

〔答案〕BD。金标尺解析:本题考查刑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本案中,雷某、彭某、金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起私自抬走价值9580元的钢板、槽钢,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故本题答案为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