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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 5 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 1 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美容服务协议无效

B

“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

C

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D

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该种约定属于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格式条款的效力,A项错误;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C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与乙公司订立的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半年,仅1个月后,甲就单方放弃服务,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D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本题中,双方签订的是美容服务协议,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债务标的为美容,这属于一种人身性质的服务,人身性质的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因此依法应免除甲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