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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坐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

A

乙75万元、丙75万元

B

乙100万元、丙50万元

C

丙100万元、乙50万元

D

丙80万元、乙70万元

正确答案 :C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财产变价款的清偿顺序。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财产变价款的清偿顺位有以下三项标准: 第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本题甲公司与乙银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6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丙银行抵押权登记在先,应该先清偿甲公司欠丙银行欠款100万元,剩余50万元清偿乙银行债务。 因此C项正确。 故本题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