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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和乙结婚后育有一子丙,后甲与乙离婚,乙与丁再婚并有一女戊,数年间,甲、乙、丙相继去世,丙去世时未结婚,据此,下列对丙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的是(  )。

A

甲的父母

B

乙的父母

C

D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虽然乙与丁再婚,但并未提及丁对丙进行了抚养,因此丁不享有继承权。故本题答案为C。
A项:甲的父母是丙的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B项:乙的父母是丙的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D项:戊是丙的同母异父的妹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