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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7.家住高层往宅楼的刘某,某日使用内外吸附式擦窗机清洗落地窗。擦窗时刘某注意到楼下偶尔有人路过,但他认为擦窗机安全可靠,应该不会有问题。在操作中擦窗机掉落,正好砸中过路行人,造成重伤,关于刘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行人受伤系意外事件,刘某不构成犯罪

B

刘某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故不构成犯罪

C

刘某预见到可能的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行人受伤,故其构成犯罪

D

如果擦窗机存在质量缺陷,则生产厂商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C

解析

【金标尺答案】C。考查法律-刑法。
ABC项:《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A项:意外事件作为无罪过事件,是指对危害结果发生没有预见可能性的事件。刘某对擦窗机掉落有预见性。故A错。B项:刘某注意到楼下偶尔有人经过,但他认为擦窗机安全可靠,应该不会有问题,属于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错、C对。
D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生产厂商和刘某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所以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故D错。
综上,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