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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管辖法院应是锦江区基层人民法院

B

管辖法院应是金牛区基层人民法院

C

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D

如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 :A B

解析

【事考帮答案】AB。考查法律-民诉。ABC项:《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材料中被告所在地为宋某所在的锦江区。又宋李二人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还款而产生纠纷。那么接受还款的一方为出借人李某,所以李某所在地金牛区为合同履行地。所以锦江区和金牛区基层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对、C错。
D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李某作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而不是缺席判决。故D错。
综上,故本题选AB。
【拓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如果是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对宋某可以缺席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