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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7.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买卖一批原材料达成合意,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10日内向乙公司交付原材料,乙公司于收到原材料5日内付款。若甲公司未按约定交付原材料,则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乙公司行使的是( )。

A

先履行抗辩权

B

时效抗辩权

C

同时履行抗辩权

D

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事考帮答案】A。考查法律-民法。
A项:先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方的权利。本题中,甲乙公司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甲公司先交付材料,乙公司后支付价款。因此,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对。
BCD项:时效抗辩权,也被称为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法律效力。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后,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处理。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故BCD错。
综上,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