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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1.甲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16亩土地发包给甲,承包期限10年。该村的S村民小组认为该地块为本组所有,于同年6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土地的确权申请。同年12月,县政府确认争议土地属于S村民小组所有,甲不服该确认,欲提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县政府在确权过程中可以追加甲参与

B

甲对争议土地的确认享有独立请求权

C

县政府的确权决定侵犯甲的合法权益

D

甲可对土地归属的确认提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 :D

解析

11.D【法律】
A项错误,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县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是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县政府在确权过程中不应追加甲参与。
B项错误,独立请求权是诉讼法中的概念,甲对县政府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不享有独立请求权。
C项错误,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并非甲所有,县政府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并未侵犯甲的合法权益。
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甲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不服的,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故本题答案为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