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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08. 王某为抢劫财物,在一个昏暗场所将张某打晕,王某的朋友李某正好经过此地,李某得知真相后应王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王某顺利地将张某的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王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B

李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C

王某与李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D

王某构成抢劫罪、李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A B C

解析

【事考帮答案】ABC。考查法律-刑法。《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题中,王某为抢劫,将张某打晕,后李某得知真相后为王某提供照明,虽然李某和王某在事前无通谋,但是在实施犯罪时,中途参与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李某和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只是提供照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本题选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