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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甲2015年7月份在乙公司某项目部打工,由于未如期支付工资,该公司经理在2015年8月向甲出具欠条一张:“今欠甲2015年7月份工资共计8000元,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一半,剩款在2015年9月15日之前付清。”该欠条中加盖了“乙公司某项目部”的印章。此后并未如期支付工资,原告甲于2018年8月1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8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乙公司可以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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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2015年9月15日,《民法总则》的实施时间是2017年10月1日,故在民法总则实施前就已经满了二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综上所述,应当认定为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乙公司可以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故本题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