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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韩某于2020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8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9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20年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

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

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

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A B C D

解析

【事考帮答案】ABCD。考查法律-民法。
A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韩某2019年所立第二份遗嘱仅是对第一份遗嘱的部分变更,第一份遗嘱在没有变更的范围内仍是有效的。故A错。
B项:韩某所立第二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因此是有效的。故B错。
C项:《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尽管韩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是仍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韩大因合法处分自己的财产而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故C错。
D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婷婷继承公司股份后,可以取得股东资格。故D错。
综上,故本题选ABCD。
【事考帮提示】本题为选非题。
【本题已经审核无误,答案解析无误,请仔细阅读题目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