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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9.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B

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D

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王某系聋哑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本题答案为B。
A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王某系聋哑人,在讯问王某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而不是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C项:《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王某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其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即使王某同意,法院也不可以开庭审理。
D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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