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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1.甲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4人,后李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入伙后,合伙企业继续亏损,李某遂申请退伙,获得同意。李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债50万元。后合伙企业宣布解散,此时合伙企业已负债70万元。对李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李某应对其退伙前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

李某应对7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

由于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故李某退伙不受限制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李某不仅对其参与合伙期间新增的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对其入伙前的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C项:《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李某退伙后非因其退伙前的原因导致的2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
D项:《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会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李某可以退伙,但是应提前30日通知,并非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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