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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A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正确答案 :A C D

解析

本题考查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配偶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由于合伙企业开办在先,结婚在后,因此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根据此条规定,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可以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故选项B说法正确。另外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配偶入伙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要求原合伙人退伙。故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错误不言而喻。故本题答案为ACD。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