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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7. 甲将自己名下的机动车出卖给乙,完成了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又从乙处借回机动车,甲在借用期间将该车以市价又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完成了过户变更登记,丙也支付了价款,但是甲未将车交付给丙。再后来,甲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并完成了交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乙有权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

B

丙取得过户登记故取得机动车所有权

C

丁善意取得机动车所有权

D

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事考帮答案】C。考查法律-民法。《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善意取得。故C对。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只是完成了登记,并未完成交付,故不能取得所有权。故B错。根据合同相对性,乙、丙均有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丁承担赔偿责任。故AD错。综上,故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