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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林明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房屋建好后林明被所在单位劳务派遣至非洲工作,林明只好将房屋出租给同乡范某,二人于2018年10月1日达成书面协议:租期为2年,每年租金1万元。2020年租期届满,但是范某并未搬离出租屋,林明也未作任何表示。2021年3月林明回国,要求范某搬出,范某认为自己可以继续租住,二人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林明与范某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租赁期限届满后,范某继续居住的行为是否违法?

解析

【答案】林明与范某的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林某和范某符合以上条件,故租赁合同内容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林明与范某签订了书面合同,故合同形式有效。
2.【答案】范某继续居住的行为不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于林明未做任何表示,故范某继续租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双方的租赁合同演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