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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6.下列关于《民法总则》中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说法,其中正确的是:

A

A. 一经记载则无法改变自己的出生与死亡时间

B

B.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街坊四邻的说法为准

C

C.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父母、子女的说法为准

D

D.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正确答案 :D

解析

解析:《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可见其并非不可改动,而是要有充足的依据,A选项说法错误。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街坊四邻的说法为准,B选项错误。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父母、子女的说法为准,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选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