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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郭某和李某婚后多年未孕。2004年1月,郭某和李某共同与某医院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2004年4月,郭某因患癌症住院,在院期间,郭某立下自书遗嘱:婚后所购房屋全部由其父母继承。2004年5月,郭某去世2004年10月,李某产下一子。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人工授精协议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B

郭某所立遗嘱全部有效

C

因李某之子系人工授精所致,故该子并非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

D

在分割郭某遗产时,应为李某腹中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继承法。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本案中,在分割郭某遗产时,应当为李某腹中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D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 A项:在我国,人工授精是解决夫妻不孕不育问题的重要途径,为此卫生部专门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工授精在我国并未违背公序良俗,A项说法错误。 B项: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本案中,郭某在遗嘱中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全部处分,其中涉及处分李某财产的部分无效,故该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B项说法错误。 C项:《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本案中,李某所生之子是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C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