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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36.关于刑事诉讼,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

A

未成年人案件

B

共同犯罪案件

C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

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根据该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B项的共同犯罪案件、D项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并非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C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则不可适用简易程序,C项当选,B、D两项不可选。故本题答案为C。
A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A项未成年人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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