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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两人约定,甲向乙购买100桶食用油,乙须在2014年7月前向甲交付食用油。甲对食用油检验合格后方支付货款。由于乙存储方式不当,导致食用油在6月底交付时已发生变质,甲遂拒绝支付货款。甲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是行使( )的表现。

A

不安抗辩权

B

先履行抗辩权

C

同时履行抗辩权

D

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乙属于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甲因乙交付的食用油变质而拒绝付款,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故本题答案为B。 A项: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属于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所以甲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不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 C项: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之分,所以甲行使的不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D项: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不存在保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