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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孩子为胎儿时不具权利能力,该协议无效
B
王某送金条的行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
C
王某的金条是送给孩子的,孩子死亡,有理由要求返还
D
金条归孙某所有
正确答案 :B D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附设条款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赵某与王某签订协议,附加了“如果孩子顺利生下来”这一条件,只有满足该条件,赵某才会将金条送给孩子。因此,王某送金条的行为属于附条件赠与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在孩子死后,由其母孙某继承其遗产。故本题答案为BD。
A项:《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C项:王某将金条赠给孩子后视为孩子的财产,在孩子死后应将金条作为孩子的遗产进行继承,王某不能要回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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